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008号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荣,总经理。地址: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增友,住涿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大忠,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智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汭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