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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冯春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义务(已先行支付人民币50000元),本案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