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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770号

霍希健与霍振良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希健,霍俊峰,霍希贤,李玉祥,霍建华,霍尊国,霍玉祥,霍顺利,霍希才,霍振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霍希健,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俊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希贤,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李玉祥,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建华,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尊国,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玉祥,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顺利,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霍希才,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霍振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希健等人与被执行人霍振良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霍希健等人与被执行人霍振良合伙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