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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斌与被告曾敏、陈国际、李悦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斌,曾敏,陈国际,李悦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于学斌,男,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永成,男,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曾敏,男,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陈国际,男,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李悦龙,男,住沈阳市。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于学斌与被告曾敏、陈国际、李悦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喆、蒋亚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学斌承担。审 判 长  安亚霖人民陪审员  蒋亚朋人民陪审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