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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014号

史云翾与张仲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云翾,张仲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14号申请执行人史云翾,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张仲玉,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云翾与被执行人张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2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