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0)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23时许,崔某某驾驶牌照为鲁GXE6**的奔驰车送韩某某、韩某甲回长葛市大周镇,行至大周镇长安街红绿灯南50米处时,被告人赵某某(韩某甲丈夫)持铁棍将被害人崔某某的奔驰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后离开。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奔驰车修复费用为13060元。现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人韩某某、韩某甲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崔某某已对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韩某甲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2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