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与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钱志国,疏建中,杨冬梅,陆正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汪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王前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前军。被执行人:钱志国,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疏建中,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陆正轩,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行与被执行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钱志国、疏建中、杨冬梅、陆正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686955.0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5686955.0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歇业停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