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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家松与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松,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许家松,居民。委托代理人:付新,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李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松与被告日照海曲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松于2015年12月1日已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家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家松负担。审 判 长  范 蓉审 判 员  潘维莉人民陪审员  丁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