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海艳与刘振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202号原告马海艳,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刘振峰,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艳与被告刘振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振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海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艳撤回对被告刘振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荣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