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皮国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361号被执行人皮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皮某因危险驾驶于201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