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智平与庹桂清、黎志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智平,庹桂清,黎志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智平(曾用名赵志平),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琴,居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庹桂清,居民。系赵智平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志华,居民。再审申请人赵智平因与被申请人庹桂清、黎志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智平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不应把经鉴定并非申请人签名的售房协议作为定案依据,更不应判决申请人负担鉴定费用。2、被申请人黎志华未按照房屋实际价值支付对价,买卖显失公平。3、黎志华伪造申请人签名,明知未经申请人同意,仍然私下与庹桂清协商,主观上存在购房恶意。4、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庹桂清收取被申请人黎志华购房现金,将房屋的所有证件交付,房屋也由黎志华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买卖关系已成就。买卖协议上的签字经过鉴定虽非申请人赵智平本人所签,但赵智平与庹桂清系夫妻关系,庹桂清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妥当。再审理由无充分证据证实,且二审中已予以驳斥,不能成立。赵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智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语审 判 员 戢 丽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仲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