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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程凤英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120号原告程凤英,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亮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夏林茂,男,区长。委托代理人贾富强,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赖芸,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程凤英不服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凤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程凤英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凤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立鹏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 娜书 记 员 高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