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597-1号原告葛会霞。被告石家庄市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3-1-201。法定代表人魏建龙。被告魏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会霞诉被告石家庄市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会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建龙名下的冀A124**奥迪汽车、京P865**奔驰汽车、冀ALG5**奇瑞汽车、冀A565**江淮汽车共计四辆。原告葛会霞自愿以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苑东支行(存单账号为0132240151130365523)的50000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担保人XX自愿以其名下中信银行石家庄东岗路支行(存单账号为8111801243900105058)的50000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担保人田新海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桥西区苑东街西、小谈村南市园林局宿舍1-601(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西字第4340072**号)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葛会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葛会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苑东支行(存单账号为0132240151130365523)的5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担保人XX名下中信银行石家庄东岗路支行(存单账号为8111801243900105058)的50000元银行存款。查封担保人田新海名下坐落于桥西区苑东街西、小谈村南市园林局宿舍1-601(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西字第4340072**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齐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