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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河丞与夏招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河丞,夏招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393-5号申请执行人林河丞。被执行人夏招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河丞与被执行人夏招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标的65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夏招郁房产。现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本院民事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河丞发现被执行人夏招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