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阳华与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钟卫国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9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20号原告:李阳华,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卫国。被告:钟卫国,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李阳华诉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尔登酒店)、钟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紫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尔登酒店、钟卫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阳华诉称:装修材料于2014年12月份送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与宝华路交���处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材料款123949元未付。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1239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3949元的事实。3.送货单,证明原告送货至被告嘉尔登酒店,由被告的员工签收的事实。被告嘉尔登酒店、钟卫国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嘉尔登酒店给李阳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怡生木业李阳华装修材料科共123949元。材料单已交财务处”,落款为“嘉尔登酒店钟卫国”,并加盖嘉尔登酒店公章。原告李阳华陈述欠条出具之前嘉尔��酒店向其支付过部分装修材料款项。本院认为:根据李阳华提交的欠条,结合李阳华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李阳华和被告嘉尔登酒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嘉尔登酒店出具上述欠条表明其认可该笔债务。欠款应当及时予以清偿,支付货款亦是买方的基本义务。由于嘉尔登酒店出具的欠条上没有载明还款时间,故李阳华有权随时主张要求嘉尔登酒店偿还欠款。是否已偿还欠款及偿还的金额应由被告嘉尔登酒店负举证责任,现嘉尔登酒店经本院合法通知,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阳华主张的欠款金额123949元和欠条一致,故对原告李阳华要求被告嘉尔登酒店偿还装修材料款1239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卫国为嘉尔登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欠条上签字应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综合原告李阳华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不能证明钟卫国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故对原告李阳华要求被告钟卫国偿还其装修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嘉尔登酒店、钟卫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阳华货款123949元;二、驳回原告李阳华对被告钟卫国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支付义务,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内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嘉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羡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