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文印与康俊其、王保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印,康俊其,王保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吴文印,男。被告康俊其,男。被告王保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印与被告康俊其、王保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文印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