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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文印与康俊其、王保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印,康俊其,王保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吴文印,男。被告康俊其,男。被告王保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印与被告康俊其、王保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文印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