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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恢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范与被执行人李王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范,李王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恢执���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范,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王氏,扶余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亚范与被执行人李王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作出(1996)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王氏给付原告王亚范赔偿款人民币1737.44元,案件受理费175元,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7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1996)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