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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3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他人从国外购入的肉毒素等药品按照他人提供的地址进行快递发货。其中,秦某某向买家黄某某(收货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XXX号)等人发货肉毒素共计37瓶。2015年7月21日晚6时30分许,民警在被告人秦某某暂住处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XXX弄XXX号XXX室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Botulax注射剂3瓶、MEDITOXIN注射剂4瓶、玻璃酸钠注射液135支、奥利司他胶囊3360粒、CINDELLA注射液100支、抗坏血酸注射液750支等8种产品。经研判,Botulax注射剂、MEDITOXIN注射剂、玻璃酸钠注射液、奥利司他胶囊、CINDELLA注射液和抗坏血酸注射液等6种产品应认定为药品,其进口未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视假药论处。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项某、魏某、潘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以及涉案药品的照片,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出具的译文、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Botulax注射剂”等八种产品研判的复函》,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中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适用缓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禁止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三、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