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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642号

宋志发与刘广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宋志发,刘广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宋志发。

被告:刘广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发与被告刘广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志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