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宋志发。
被告:刘广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发与被告刘广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志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搜索“”
宋志发与刘广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宋志发。
被告:刘广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发与被告刘广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志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志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