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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116号

罗志强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志强,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军,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志强与被执行人何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志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余世平

审判员 曾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