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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刑初字第569号

钱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钱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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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阳,务工。2000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个月零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567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阳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钱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锦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2015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钱阳到新昌县南明街道东兴路1号13间的城东冷饮店,用携带的六角扳手撬开卷帘门后进入店内,在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后被告人钱阳到东兴路1号星期五披萨店,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黑色钱包一只(无法鉴定),内有人民币400元。3、同月26日上午,被告人钱阳到南明街道南明路158号茶坐香香鸡店,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160元左右。4-6、同月29日上午,被告人钱阳到南明街道南坑东路38号阿三便餐店,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经翻找后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钱阳到南明街道银城三街42号巴黎时尚精品女装店,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处窃得人民币150元左右。随后被告人钱阳到南明街道工农路27号魔镜形象设计化妆品店,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柜脚处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评估,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20元。综上,被告人钱阳盗窃作案6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30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钱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钱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何某、王某、陈某、宋某、方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新昌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涉案财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监控视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刑二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书,江苏省龙潭监狱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钱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在第4节盗窃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节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六角扳手一把、钻头二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华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