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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郑X伟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繁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X伟,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山西省繁峙县人。201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3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谊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X伟在赛格网吧盗走熟睡的张X亮的一部小米2S手机(估价1270元);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郑X伟在新浪网吧盗走熟睡的杨X的一部白色VIVO-X5SL手机(估价2107元);2015年6月3日凌晨6时30分许,被告人郑X伟在蓝天网吧盗走熟睡的韩X杰的一部苹果5S手机(估价3212元)。就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郑X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X伟窜至繁峙县城赛格网吧,趁张X亮熟睡,将其一部小米2S手机(估价1270元)盗走;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郑X伟窜至繁峙县城新浪网吧,趁杨X熟睡,将其一部白色VIVO-X5SL手机(估价2107元)盗走;2015年6月3日凌晨6时30分许,被告人郑X伟窜至繁峙县城蓝天网吧,趁韩X杰熟睡,将其一部苹果5S手机(估价3212元)盗走。另查,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以(2013)代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郑X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韩X杰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机发票,证实其苹果5S手机于2015年6月3日凌晨6时许在蓝天网吧被盗。及购买时价格情况。2、杨X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机发票,证实其小米2S手机手机于2015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在新浪网吧被盗,及购买时价格情况。3、张X亮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机发票,证实其白色VIVO-X5SL手机手机于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许在赛格网吧被盗,及购买时价格情况。4、宫X文询问笔录,证实于2015年6月份有一个年轻人在我卖水果的门市前卖手机,我一看是白色苹果手机,经讨价还价以300元买下,回去后发现有密码,开不了;5、宫X文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宫X文认出郑小伟就是卖给其苹果5S手机的人。6、发还苹果5S、VIVO-X5SL手机手机清单及照片;7、繁峙县价格认证中心繁价认鉴(2015)29号、46号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价值。8、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0)繁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3)代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代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证实被告人郑X伟前科累犯情况。9、被告人郑X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查传唤的情况。10、被告人郑X伟供述材料对指控的三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11、被告人郑X伟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X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X伟的刑期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亮平审判员  李景林审判员  康小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振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