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毕彩霞、孙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业银行克东支行,毕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克东支行被执行人毕彩霞,女被执行人孙秀兰,女本院在执行农业银行克东支行与毕彩霞、孙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博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