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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1530号

申请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邢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春生,邢德辉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邢德辉,男,现住辽中县。申请人刘春生与被执行人邢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马兴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