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志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王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王志忠。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王志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大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志忠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忠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忠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