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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曾爱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曾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住所地泰宁县城关和平中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602295-2。代表人邱显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忠斌、陈锦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南环城路1层(森林武警隔壁)。组织机构代码:79836852-4。法定代表人吴臻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臻翌,男,28岁,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曾爱蓉,女,汉族,51岁,住福建省泰宁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曾爱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曾爱蓉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8月26日、9月18日、11月1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曾爱蓉的银行存款,并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南环城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分别为:20100823、20131261、20131262、20131263)及被执行人吴臻翌所有的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清福巷10号房产【所有权证为20110202)。现翁齐峰、翁惠珠向本院申请受理对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日正式立案,即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破预字第1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求忠审 判 员  李家永代理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