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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牟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姬六零申请执行周建才、姬存永、晏士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六零,周建才,姬存永,晏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牟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姬六零,男,生于1960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周建才,男,生于1944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姬存永,曾用名姬小安,男,生于1957年2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晏士国,男,生于1956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姬六零与周建才、姬存永、晏士国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周建才、姬存永、晏士国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5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5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牟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 犇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