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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峰诉被告赵晓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赵晓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3107号原告陈雪峰,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被告赵晓娟,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峰诉被告赵晓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峰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