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峰诉被告赵晓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赵晓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3107号原告陈雪峰,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被告赵晓娟,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峰诉被告赵晓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峰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