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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申字第0016号

顾某与钱某甲、钱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顾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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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甲。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丁。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戊。再审申请人顾某因与被申请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黄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审查过程中,顾某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顾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戍徽

审判员  费美萍

审判员  于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