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甲。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丁。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钱某戊。再审申请人顾某因与被申请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钱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黄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审查过程中,顾某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顾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戍徽
审判员 费美萍
审判员 于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