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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执字第254号

陈永林与孙述利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林,孙玉琴,孙述利,孙元元,孙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林,男。申请执行人孙玉琴,女。被执行人孙述利,男。被执行人孙元元,女。被执行人孙飞飞,男。陈永林、孙玉琴与孙述利、孙元元、孙飞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述利、孙元元、孙飞飞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陈永林、孙玉琴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述利、孙元元、孙飞飞返还彩礼9.2万元;孙元元返还耳钉、戒指、项链各一条。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孙述利返还彩礼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孙述利、孙元元、孙飞飞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志航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杨强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文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