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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295号

景树魁与商佰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树魁,商柏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景树魁,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商柏付,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树魁与被告商柏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景树魁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