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碧銮与被执行人陈明贵、郭国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碧銮,陈明贵,郭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赖碧銮,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明贵,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国安,男,1984年5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赖碧銮与被执行人陈明贵、郭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