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408号罪犯季生飞,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沈铁西刑初字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生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认为,罪犯季生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0月31日,罪犯季生飞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生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季生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震
审 判 员 秦艳芳
代理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