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大安与刘和平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大安,刘和平,程大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程大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程大珺,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和平、程大珺银行存款210980.09元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