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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云娣与吴文健、唐善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娣,吴文健,唐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47-4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娣。委托代理人黄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文健。被执行人唐善勤。申请执行人朱云娣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文健、唐善勤归还借款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文健、唐善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文健、唐善勤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