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存平与林志钢、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平,林志钢,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平。被执行人林志钢。被执行人林燕。申请执行人张存平与被执行人林志钢、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存平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等财产信息,现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金城街299号和润花园润泽苑7幢903室的房产,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3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