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君龙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彦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君龙物流有限公司,王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70号申请人北京君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彦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彦杰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彦杰银行存款108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