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0167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耀其、石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耀其,石建英,王瑛,太仓熠明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耀其。被执行人石建英。被执行人王瑛。被执行人太仓熠明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耀其、石建英、王瑛、太仓熠明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耀其、石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750000元、利息33703.45元、律师费97711元、案件受理费30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6425.45元。王瑛、太仓熠明化纤有限公司对王耀其、石建英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王耀其、石建英、王瑛、太仓熠明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916425.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瑛名下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盛发园16号别墅一套(家庭生活居住)档案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暂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地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