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时勇与刘康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勇,刘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时勇,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刘康金,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时勇与被执行人刘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刘康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76500元,并偿还2014年1月7日的借款124000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8日逾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