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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2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苗爱民与XX、杨俊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爱民,XX,杨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049-1号申请执行人苗爱民,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杨俊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苗爱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10808元,执行费为4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苗爱民申请执行XX、杨俊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