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聂红艳与张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红艳,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576号申请执行人:聂红艳,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扬,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聂红艳与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