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87-1号
原告: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680110-7。
法定代表人:李克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红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女,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腾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万清,男,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腾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韩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明、韩万清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鑫通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明、韩万清、刘培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富贵园7幢2-10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