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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997号

刘成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997号被执行人刘成云,农民。被执行人刘成云罚金一案,本院(2015)涟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成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