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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0号被执行人王某,现在邢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罚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现东代理审判员  宋 帅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晁宗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