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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309号

王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王苗。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苗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