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温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温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温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5000元。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1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其应分担的债务5000元。以上二、三项待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