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谢贵莲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谢贵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负责人:杜洪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永杰,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靖宇县。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谢贵莲,女,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靖宇县濛江乡板石村。委托代理人:葛玉家,男,汉族,1959年6月14日生,吉林省靖宇县地方电力总公司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北岗委六组。委托代理人:翟新颖,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谢贵莲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靖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以该案在调解时没有授权调解权限,故向该院申请再审。2014年9月18日,经该院院长提交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2014)靖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此案。2014年10月30日该院作出(2014)靖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