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牟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鲁保林申请执行张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保林,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牟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鲁保林,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男,生于1971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鲁保林与张峰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张峰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3000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牟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 犇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