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69号

宜昌市富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普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昌市富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普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富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普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富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普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李志广

审 判 员 任细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