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龙三高与深圳市恒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三高,深圳市恒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龙三高,男,苗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油松东环一路泰华新村商住楼**栋***房,身份证号码4331241977********。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凤凰工业区B区3号B栋一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542923X。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023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德 彪 微信公众号“”